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56號
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國肇
相 對 人 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蕭俊雄
人
相 對 人 蕭銘棋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○二年度存字第二十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
提存之提存物九十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(A90103)
新台幣肆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1088
號
假扣押裁定,提供提存物90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
公債(A90103)新臺幣400,000元。
嗣經相對人即受
擔保利
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
,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。
二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4
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。
三、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108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
擔保,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26號事件提存後
,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有
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在卷為憑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卷
宗查核
無訛,
是以本件聲請
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
2款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