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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2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俊雄 人 相 對 人 蕭銘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○二年度存字第二十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提存物九十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(A90103) 新台幣肆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1088 號假扣押裁定,提供提存物90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(A90103)新臺幣400,000元。嗣經相對人即受擔保利 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 ,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。 二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。 三、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108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 擔保,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26號事件提存後 ,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有 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在卷為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 宗查核無訛,是以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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