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45號
聲 請 人 鉅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月菊
相 對 人 侯陳月嬌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○二年度存字第二○○號
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
擔保金
新台幣貳佰萬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
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前遵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103號假扣押裁定,曾提出如主文
所示之金額供擔保,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00號提存事件
提存在案。茲因
兩造經調解成立,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亦
同意返還擔保金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規
定,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聲請,
業據提出提存書、本院102年度
司彰調字第235號
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筆錄(以上均為影本)
等件為證,復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00號提
存卷宗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;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
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