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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光宇 相 對 人 林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○二年度存字第五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 新臺幣陸萬肆仟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656號 假扣押裁定,提供擔保提存物新臺幣64,400元。因兩造達成 和解,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。 二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所述,經核並無不符,本件聲請人經相對人即受 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 林森興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是以本件聲請核與民事 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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