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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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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瑋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鎵瑋 相 對 人 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嘉維 人           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○二年度存字第二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台幣壹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。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,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 之擔保者準用之。次按所謂「訴訟終結」,應從廣義解釋, 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(最高法 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,聲 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202號裁定,曾提供新台幣( 下同)100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44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嗣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聲請及撤回假扣押 執行,並以存證信函定21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,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,爰依法請求返還擔保金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 並查詢案件進行狀況,經查並無不符,又相對人受聲請人行 使權利之通知,迄今尚未行使,此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。 是以,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,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;爰依 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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