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11號
聲 請 人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章
相 對 人 得萬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俊智
人 19樓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○二年度存字第八三一號
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
擔保金
新台幣伍拾伍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
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50號判
決,曾提出如主文所示之物供擔保,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
第831號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該提存事件,業經受擔保利益
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,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0號
民事判決、102年度存字第831號提存書、國庫存款收款書、
相對人出具之取回提存物同意書、協議書、
強制執行撤回
聲
請狀等件為證,復經
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存字第481號提
存卷宗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