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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2年度司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益碁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欣 相 對 人 林裕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零一年度存字第四十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台幣參拾參萬捌仟伍佰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 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,提供擔保金新臺幣338,500元。由於 聲請人對前揭案件上訴,並依判決結果對相對人為給付,故 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擔保金,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。 二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。 三、查聲請人前依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民事判 決提供擔保,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42號事件提存後,聲請 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擔保金,有相對人 出具之同意書在卷為憑,是以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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