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3號
聲 請 人 益碁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佳欣
相 對 人 林裕順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零一年度存字第四十二號
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
擔保金
新台幣參拾參萬捌仟伍佰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依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
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,提供擔保金新臺幣338,500元。由於
聲請人對
前揭案件
上訴,並依判決結果對相對人為給付,故
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擔保金,
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。
二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4
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。
三、查聲請人前依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民事判
決提供擔保,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42號事件提存後,聲請
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擔保金,有相對人
出具之同意書在卷為憑,
是以本件聲請
核與民事訴訟法第
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