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85號
聲 請 人 楊育荏
相 對 人 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錦周
聲請人聲請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
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
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,
經查聲請人請求返還
擔保金,其
聲請狀記載聲請人為羅
偉銘即台發當鋪,本院據以裁定,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,
債
權人聲請更正
當事人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
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