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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楊育荏 相 對 人 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周 聲請人聲請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 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,經查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,其聲請狀記載聲請人為羅 偉銘即台發當鋪,本院據以裁定,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,債 權人聲請更正當事人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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