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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小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建明       明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所為 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「法官張秀錦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法官詹 秀錦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法官欄關於「法官張秀錦」部分,於製 作正本時誤載為「法官詹秀錦」,此有判決原本在卷可查, 亦有評議簿之法官簽名可資佐證。爰依職權將判決正本關於 前述法官姓名之誤寫,予以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美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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