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號
聲 請 人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 惠 美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。
選任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設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4樓
,
法定代理人高朝陽)為破產管理人。
申報
債權之
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02年12月10日止。
第1次
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後
棟五樓會議室召開。
理 由
一、
按破產,對
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;除另有規定外,
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,為破產法第57條、第58
條第1 項所規定。另法院受理對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
破產聲請或
公司重整聲請時,應徵詢該資產管理公司之意見
,如金融機構為該債務人之最大債權人者,法院並應選任該
資產管理公司為破產管理人或重整人,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
條第1項第5款復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經營不善,又遭遇嚴重經濟不景氣
,營收狀況受大幅影響,積欠大筆債務,終致周轉不靈停業
倒閉,遭債權人及行政執行署追討,現今總負債約為新台幣
(下同)5,494萬3,966元,超過總資產398萬2,000元甚鉅,
顯不能清償債務,為此檢附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、債務
人清冊,聲請宣告破產等語。
三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,除其目前尚餘資產為價額合計約248萬
元之機器(現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
查封中)外,本
院函知債權人清冊所列最大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
司及其他債權人江興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串啟工業股份
有限公司、富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信榮昌鍛造股份有限公
司等表示意見,亦各自陳報聲請人確有積欠債務未獲償還
等
情。聲請人所負債遠大於資產,為不能清償債務,甚為顯然
,所請宣告破產,於法
即屬有據。而破產管理人部分,依
前
揭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,即應選任最大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
股份有限公司。
爰依破產法第63條、第64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 瑞 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 明 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