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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裁處罰鍰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 俞宗光 相 對 人  尚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汝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墩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 聲請人聲請裁處罰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謝汝洲處罰鍰新台幣50,000元。 理 由 一、繼續一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,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、拒絕或規避行為者,或監察人不 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,處新台幣(下同)2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。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尚墩股份 有限公司(下稱尚墩公司)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經本院 101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選派蕭仲達會計師為檢查人。檢查 人先後於民國102年5月2日及102年6月2日函請相對人提供公 司基本資料及帳簿文據,俾利檢查事務之執行,聲請人亦去 函相對人尚墩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汝洲及監察人張林瑞鳳,請 求其等配合辦理檢查人檢查事務之執行,相對人今拒不 提供,拒絕、規避檢查人之檢查。為此聲請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3項規定對相對人尚墩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汝洲予以處罰 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字第7號裁 定、誠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函、存證信函等為證。而經本院 將聲請人聲請裁處罰鍰之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,並通知檢 查人及相對人尚墩公司法定代理人到場訊問,檢查人於102 年9月27日到場陳述:伊曾請相對人送帳冊,但都沒有送, 只有寫信說有客戶帳款沒有辦法收回,沒有錢支付檢查費等 語。尚墩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汝洲則未到場,亦未具狀表示其 有何正當理由未提供帳冊予檢查人檢查。經本院再通知相 對人於102年10月31日前配合檢查人檢查公司帳目及財產情 形。檢查人於102年10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2年10月24 日前提供有關簿冊文件以供檢查,相對人仍未提供,此有誠 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2年10月31日函為憑。本院斟酌上情 ,認為相對人尚墩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汝洲對檢查人之檢查確 有規避行為,對謝汝洲處以5萬元罰鍰,以利檢查人進行 檢查,保障聲請人及尚墩公司其他股東之權利。 四、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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