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8號
聲 請 人 俞宗光
相 對 人 尚墩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謝汝洲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尚墩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
聲請人聲請裁處罰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謝汝洲處罰鍰新台幣50,000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繼續一年以上,
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
,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
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、拒絕或規避行為者,或
監察人不
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,處新台幣(下同)2萬元以上10
萬元以下罰鍰。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尚墩股份
有限公司(下稱尚墩公司)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經本院
101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選派蕭仲達會計師為檢查人。
惟檢查
人先後於民國102年5月2日及102年6月2日函請相對人提供公
司基本資料及帳簿文據,俾利檢查事務之執行,聲請人亦去
函相對人尚墩公司
法定代理人謝汝洲及監察人張林瑞鳳,請
求其等配合辦理檢查人檢查事務之執行,
詎相對人
迄今拒不
提供,拒絕、規避檢查人之檢查。為此聲請依公司法第245
條第3項規定對相對人尚墩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汝洲
予以處罰
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字第7號裁
定、誠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函、
存證信函等為證。而經本院
將聲請人聲請裁處罰鍰之
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,並通知檢
查人及相對人尚墩公司法定代理人到場訊問,檢查人於102
年9月27日到場陳述:伊曾請相對人送帳冊,但都沒有送,
只有寫信說有客戶帳款沒有辦法收回,沒有錢支付檢查費等
語。尚墩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汝洲則未到場,亦未具狀表示其
有何正當理由未提供帳冊予檢查人檢查。
嗣經本院再通知相
對人於102年10月31日前配合檢查人檢查公司帳目及財產情
形。檢查人於102年10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2年10月24
日前提供有關簿冊文件以供檢查,相對人仍未提供,此有誠
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2年10月31日函為憑。本院斟酌上情
,認為相對人尚墩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汝洲對檢查人之檢查確
有規避行為,
爰對謝汝洲處以5萬元罰鍰,以利檢查人進行
檢查,保障聲請人及尚墩公司其他股東之權利。
四、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楊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