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1號
聲 請 人 黃玉蘭即嘉勝企業社
上列
聲請人與華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
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
有提起
異議之訴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
之
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
明文。是否有必要情形,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具狀對於
相對人龍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
債務人異
議之訴(案號: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),固為實情。
惟
該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
裁判費,經裁定限期補繳,亦未補正
,業為本院於102 年11月29日以其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,
顯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情形。所請裁定停止執行
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 瑞 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 明 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