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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修繕費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  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 同)578,6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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