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7號
原 告 達鴻精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溢哲
上列原告與
被告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,
532,22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,9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