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  告 洪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豪業有限公司等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(下同)6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;訴之 聲明第二項部分,應認係屬因財產權涉訟,應徵裁判費3,000 元,共應徵裁判費4,000元,扣除已繳之裁判費1,000元,應再補 繳裁判費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