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1號
原 告 洪秀蘭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全國豪業有限公司等人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,
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台幣(下同)6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;訴之
聲明第二項部分,應認係屬因
非財產權涉訟,應徵裁判費3,000
元,共應徵裁判費4,000元,扣除已繳之裁判費1,000元,應再補
繳裁判費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