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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履行契約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  告 謝生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保開發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依原告之補正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以新台幣(下同)3,280,800元計算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57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5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5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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