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正漢
上列原告與
被告彰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足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47
1,8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652元,扣除已繳交之1,000元,
應再補繳14,6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