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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  告 建強不動產建設有限公司(東森房屋彰化溪湖加盟       店) 法定代理人 蔡文鎮 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朝政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應補正之事項: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83,72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590元。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8,49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7  月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7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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