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1號
原 告 建強
不動產建設有限公司(東森房屋彰化溪湖加盟
店)
法定
代理人 蔡文鎮
上列原告因給付
報酬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朝政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應補正之事項: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83,720
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8,590元。扣除作為
訴訟費用一部之
督促
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8,49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