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8號
原 告 黃金池即大昌機械廠
訴訟
代理人 林見軍
律師
列原告與
被告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4,868,65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,213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