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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  告 百全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江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泳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應補正之事項: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。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6,11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9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9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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