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2號
原 告 王聖輝
原 告 弘德國際重機械技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俊仁
上列原告與
被告彭明松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
按原告於
起訴狀所載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
下同)10,430,15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,872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
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