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1號
原 告 元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伯呈
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劉姮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應補正之事項: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萬元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7,820元。扣除作為
訴訟費用一部之
督促程序
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7,32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