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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  告 張至誠       誠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培芳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    陳玉林律師       張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陳百年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,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249,6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75元 ,扣除已繳之裁判費2,760元,應再補繳裁判費10,615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2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 12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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