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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(給付貨款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中港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讚清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,未據 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。據本件聲請調解聲請狀內容所載,關於 標的價額依新臺幣(下同)365,873元定之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1,000元,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正繳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程 序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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