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6號
原 告 晉美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秀素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衣杰有限公司等發
支付
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應補正之事項: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20,177元,應徵第一
審
裁判費16,147元。扣除作為
訴訟費用一部之
督促程序費用500
元,尚應補繳15,647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