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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  告 乙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全立鋼鐵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 711,07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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