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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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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009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和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壽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吾大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666,047元,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,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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