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 原   告 黃玉蘭即嘉勝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龍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5萬元 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 明 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