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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暨返還支票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倫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暨返還支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 560,698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4,81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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