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1號
上 訴 人 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秀財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倫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
債權不存在
暨返還支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
560,698元,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24,81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