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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9號 原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被   告 吳義洋 訴訟代理人 吳建輝       吳陳秀雀 被   告 商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洪桂珍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複代理人  黃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所 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圖應更正訂如附圖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係以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繪如附圖 所示之複丈成果圖原本為附件,因該圖上有紅、綠顏色之標 示,故需以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檢附之附圖原本為附圖, 方得以顯示上開不同顏色之標示。惟寄送於當事人之判決正 本,係將該附圖影印後附之,如此無法彰顯不同顏色之標示 ,故顯屬製作判決正本時之誤,依首開說明更正之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杰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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