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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52號 上 訴 人 吳銘煒 即 被 告       明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治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光間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 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10,000元,應徵裁判費8,2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峻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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