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彰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旺 訴訟代理人 施富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471,854元, 應徵新台幣23,47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明俊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