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達鴻精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溢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、安成營造有限
公司、光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。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2萬7290元(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
訴人等
連帶給付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9萬6985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不繳,
逕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,不得聲明
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蕭美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