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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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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元寶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慶三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,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 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若逾期未繳,即逕行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佳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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