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  告 黃種哲       黃郭倍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興塑膠泡綿廠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,逾期不補,駁回 起訴。 理 由 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。書狀及其附屬 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 本或影本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9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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有附表所示缺漏,難認已合於前開條文規定 之程式。 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,駁回起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附表: 原告應提出下列資料以資補正: 主管機關所核發被告敦興塑膠泡綿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 資料。 主管機關所核發被告敦興塑膠泡綿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業已正確表明被告敦興塑膠泡綿廠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地址,及已正確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居所之起 訴狀1件,暨起訴狀繕本1件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敏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