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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  告 昌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和江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被   告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中市○里區○○里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號,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 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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