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2號
原 告 昌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和江
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
律師
被 告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
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
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中市○里區○○里○○○路○
段○○○號,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
可參,
揆諸前揭規
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
臺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