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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  告 建強不動產建設有限公司(東森房屋彰化溪湖加盟       店) 法定代理人 蔡文鎮 被   告 陳朝政 法定代理人 顏素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2年7月 8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8,490元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故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,自應予 以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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