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5號
原 告 建強
不動產建設有限公司(東森房屋彰化溪湖加盟
店)
法定
代理人 蔡文鎮
被 告 陳朝政
法定代理人 顏素英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
報酬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提起之
本件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2年7月
8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
8,490元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
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故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,自應
予
以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