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2號
原 告 普大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怡利
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
律師
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明亮
訴訟代理人 蔡佩芬
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仲南
訴訟代理人 徐國銘
訴訟代理人 蔡靜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狀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
午十一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