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2號
原 告 隆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辜寬敏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彰化縣鹿港鎮公所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,174,800元,應徵
裁判
費新台幣63,57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鏽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