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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872號 原   告 隆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寬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鹿港鎮公所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,174,800元,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63,57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4  月 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鏽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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