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91號
原 告 杉松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偉誠
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
律師
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
被 告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模臨
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
十時,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黃鏽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