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91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杉松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偉誠
送達代收人 康仁慈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益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501,563元,應徵
新台幣23,92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鏽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