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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891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杉松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偉誠 送達代收人 康仁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益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501,563元,應徵 新台幣23,92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鏽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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