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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  告 林春明 訴訟代理人 蔚影 被   告 福保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維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在桃園縣,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可 稽。被告並提出答辯狀主張其公司位在桃園縣,原告主張之 侵權行為地在桃園縣,本院無管轄權等語。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、第15條第1項等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 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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