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  告 詹味素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舜大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「   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   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  明文。 二、本件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係記載被告「黃耀富」,事實及理   由欄卻記載被告黃賴玉丹、「黃永吉」分別為被告舜大食品   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長、總經理,主張就侵權行為部分,應   與被告舜大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。經本院函命補正   起訴對象究為黃永吉或黃耀富,原告以民國102年9月10日民   事陳報狀陳明本件被告為「黃耀富」,惟就「黃耀富」部分   ,究係主張何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均付之闕如。原告應  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之,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   狀(需附繕本),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峻弦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