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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欣益產業有限公司       飛飛澱粉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盈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21,075元, 應徵裁判費10,2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志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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