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
上 訴 人 謝坤程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聖輝、弘德國際重機械技術有限公司間
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,425,34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11,8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游峻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