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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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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光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,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,與在期 間內申報者,有同一之效力。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期 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 請,亦有效力。民事訴訟法第544、545條訂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聲請人聲請票據遺失公示催告事件,業經本院以102年 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核准在案,惟查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102年9月1日方屆滿,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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