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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勤百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瓊書 訴訟代理人 蕭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 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,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。 理 由 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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,應如本裁定附表所 示,爰依前開規定,裁定更正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8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大晉模具工業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│101年12月6日 │42,500元 │ZB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行彰化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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