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83號
聲 請 人 勤百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瓊書
訴訟代理人 蕭淑娟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
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,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
。
理 由
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
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
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查
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,應如本裁定附表所
示,
爰依前開規定,裁定更正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
民事庭法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張西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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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8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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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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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大晉模具工業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│101年12月6日 │42,500元 │ZB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行彰化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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