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23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尚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錦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
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
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
3年7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
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1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