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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莫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,864,026元,應徵第二 審新台幣44,11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良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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