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30號
上 訴 人 莫韋恩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
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,864,026元,應徵第二
審新台幣44,11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良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