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31號
上 訴 人 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南瀛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部
分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893,54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新台幣29,7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張良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