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38號
原 告 親文狀(即 THAN VAN TRANG)
訴訟
代理人 蘇若龍
律師
複代理人 李妤菁
被 告 順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黃順源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秦申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8日下午15時55分
,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良煜